各分工会:
为扎实贯彻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激励全院女教职工、女大学生牢记使命,发扬“四自”、“四有”精神,推动学院“巾帼建功”活动深入开展,建功新时代。学院工会、妇委会、学生工作部决定在全院开展第四届“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和“巾帼文明女大学生”评选活动,表彰在2016、2017年以来在学院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女教职工、女大学生和以女教职工为主的单位和部门。
一、评选范围
1.在岗、在编女教职工;
2.在校女大学生;
3.以女教职工为主体(女性占50%以上)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二、评选条件
巾帼先进个人:具有“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四有”(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精神,在工作中贡献突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三育人”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高质量的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具有大局意识,出色完成各项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巾帼先进集体:全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中贡献突出,体现出较高职业文明、创造先进工作业绩的集体。
巾帼文明女大学生: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社会、热爱学校;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助人为乐;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公益、文体等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
三、评选比例
“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评选人数为全院女教职工总数的5%;“巾帼文明女大学生” 评选人数为全院女大学生总数的1%。“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的评选数量为参加“巾帼建功”活动单位总数的20%。
四、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各单位(部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2.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评议,经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同意后上报。
3.“巾帼文明大学生”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
4.学院工会、妇委会对各部门上报人选进行审核评选。
5.评选结果于2018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进行公布并表彰。
五、其他事项
1.申报表和事迹材料于2月24日开学前(电子版)上报学院妇委会,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一律不予催报。
2.填写申报表的主要事迹栏须内容详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文字精练。申报表一式2份,统一用A4纸打印并加盖部门公章(另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材料2500字左右)2月25日报送学院妇委会。
3.各分工会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依据女教职工人数比例和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联系人:李春红
联系电话:82306093
QQ:724844296
附件:1.《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申报表》;
2.《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申报表》;
3.《巾帼文明女大学生申报表》。
学院工会、妇委会、学生工作部
2017 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