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激励全校女教职工、女大学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扬“四自”、“四有”精神,推动学校“巾帼建功”活动深入开展,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巾帼建功”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在2018、2019年以来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女教职工、女大学生和以女教职工为主的单位和部门。

一、评选范围

1.在编、在岗女教职工;

2.在校女大学生;

3.以女教职工为主体(女性占50%以上)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二、评选条件

巾帼先进个人:具有“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精神;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高质量的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具有大局意识,出色完成各项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女教职工。

巾帼先进集体:全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中贡献突出;“巾帼建功”活动得到本单位重视,将其纳入党建工作和文明建设,定期指导和检查,自觉营造良好氛围,体现出较高职业文明、创造先进工作业绩的集体。

巾帼文明女大学生: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社会、热爱学校;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助人为乐;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公益、文体等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的女大学生。

三、评选比例

“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评选人数为全校女教职工总数的5%;“巾帼文明女大学生” 评选人数为全校女大学生总数的1%。“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的评选数量为参加“巾帼建功”活动单位总数的20%。

四、评选办法

1.评选推荐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在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各分工会具体负责。推荐对象要经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方能上报。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审核上报。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来。

3.按照推荐类别,分别填报相应的推荐表,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先进事迹材料纸质版(不超过2000字,A4纸打印,各一式两份)、电子版(邮箱724844296@qq.com),于2019年12月30日下班前由各分工会统一上报到学校妇委会。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一律不予催报。

4.评选结果于2020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进行公布并表彰。

 

 

 

 

 

 

学院工会、妇委会、学生工作部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