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部门:

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现就有关税改内容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个税申报工作的依据

主要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856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201859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201860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20186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862号)。

二、新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新个税改革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二)调整个税减除费用。个税减除费用由每月3500元变更为每年6万元。

(三)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五)征缴方式变化。由过去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转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

三、新个税申报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教职工自主学习新个税政策

全校教职工作为自然人纳税人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并应关注以下事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对于已经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年度内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能在个人所得税APP修改,可提供承诺书到扣缴义务人(学校财务处)修改,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填报。自然人纳税人(教职工本人)对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负有责任。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其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二)做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采集

1.各单位、部门到财务处综合科(办公楼303室)领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后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远程办税端二维码,纳税人(教职工)必须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远程办税端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各单位、部门须指定专人以部门为单位,于2019年1月8日中午前,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925043031@qq.com)。纳税人(教职工)应确保向学校及税务部门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无误,保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中内容与在税务机关远程办税端填写一致对申报不实或虚假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纳税人(教职工)个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  吴娱  0431-82306127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

 

 

财务处  人事处

2019年1年2日